[2017年退伍费]2017退伍士兵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9-05-05 来源:2014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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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退伍士兵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明确规定:

  扣减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扣减计算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退役金及补助收入: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规定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限额,最高可上浮20%。如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扣减上述限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特定企业招用: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规定每人每年4000元的税收减免限额,最高可上浮50%。 如年度应缴纳流转税及附加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营业税政策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改增后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规定每人每年4000元的税收减免限额,最高可上浮50%。

  如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扣减上述限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营改增过渡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除广告服务外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予以前述限额(定额)扣减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按照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除广告服务外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予以前述限额(定额)扣减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按照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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