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过拔毛|雁过拔毛问题清单

更新时间:2019-08-18 来源:人口问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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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过拔毛”式腐败的另一个特点是,分布领域广、涉及人数多,具有顽固性,易死灰复燃。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搜集的雁过拔毛问题清单,欢迎浏览。

  雁过拔毛问题清单一

  问题一:村级组织管理薄弱

  目前,村级组织存在一些不适应管理和发展需要的问题,出现“上面不好管,下面管不了”的困境。从查处的案件看,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易发多发。一方面,乡镇的领导、指导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群众的监督作用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比如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太原则,对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方法竞选,怎样保障村民权利,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何落实等等,缺乏明确规定。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基层党员发展程序,避免农村发展党员受到家族、派系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村支部和村委会的权责关系。最重要的是确认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确保党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三是把好村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关。坚持以党性第一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择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应主动指导村支部书记的工作,帮助村支部书记在村里树立党组织的权威。四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选民资格的认定、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和方式、候选人条件等问题,确保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

  问题二:管党治党责任悬空

  一些基层单位反腐“纹丝不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是主体不清,一些基层党委仍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纪委的事,混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大多只追求经济发展,不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回事。二是措施不多,只停留在口头上或纸面上,缺乏符合实际的硬招实招。三是由于部分地方的纪检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纪检机关在担当责任、履行“四种形态”上仍存在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四是追责不严,存在逃避追责或追责起不到“伤筋动骨”的震慑作用等问题。

  对策建议:

  关键还在于责任追究,以追责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一方面,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严肃追责。责任追究要做到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三管齐下”。另一方面,县乡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扛起主体责任,领导并切实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级纪委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县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这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把责任具体化,围绕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考核运用等提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在具体执行中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压力传导到位。

  问题三:纪法衔接仍需加强

  从纪律层面看,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纯的纪律处分越往基层威慑力越小,一些村干部对受纪律处分不在乎,认为即使开除党籍了,还可以重新入党。倒是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方式对基层干部更管用。二是存在“两非”对象监管“空白”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非党员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不是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无权管辖。

  从法律层面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代征、代缴税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贪污受贿等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在村(居)民自治中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则不归检察机关管辖,而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查办。但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导致此类案件实际上查办得少。

  对策建议:

  一是搞好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有效衔接,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建议同时给予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增强党规党纪在基层的实施效果,真正把纪律挺起来。二是做好“纪”与“法”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不能让“蝇头小利”式腐败行为逍遥在“法”“纪”之外。三是加强教育、引导,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组织观念,促使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问题四:惠民资金监管乏力

  加强对惠民资金的监管对治理基层“雁过拔毛”式腐败至关重要,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惠民资金涉及种类繁多,比如社保资金、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畜牧补贴、生产救灾资金等,且分散在发改、财政、计生、水利、农业、教育等不同部门,政策标准不一。二是职能部门普遍重下拨、轻监管,目前各类专项惠民资金主要掌握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在资金下拨后存在对资金的有效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不重视的问题,给少数基层干部提供了“拔毛”的机会。三是惠民政策宣传难以到位,由于受行政成本、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等限制,惠民政策难以做到家喻户晓,再加上少数乡镇干部想打歪主意,也不愿多宣传,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保障。

  对策建议:

  解决惠民资金监管难的问题,关键是深化改革、强化资金拨付单位的监管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惠民资金下拨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发放单位的一把手是资金拨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下拨资金监管不力或者串通下级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促使资金拨付单位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资金发放和落实的职责,真正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监督,谁拨付、谁负责。二是改革各部门分割财政资金、“各自为政”下拨资金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考虑农村和社区建设问题,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建立统一发放平台,统一公开发放标准、发放数额、发放结果,避免惠民资金下拨的碎片化、无序化以及暗箱操作,确保资金足额、安全发放到位。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好群众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就决不客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雁过拔毛问题清单二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看,在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中,国家审计属于监督控制系统范畴,服务于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近几年,审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腐败,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保障作用。为了预防和治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审计机关主要采取了有效对策。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对审计权力进行分离分解。制定并实施审计权力四分离管理办法,将审计权力分为审计计划权、审计实施查证权、审计审理权和审计执行权。通过将这4种权力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避免审计权力过度集中,预防滥用审计权力,防止审计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是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让审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审计“四分离”管理创新顺利进行后,需要更为有效的制度对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审理、审计执行这四大环节进行适度的统筹控制。进一步推行实施《审计业务会议规则》,规定每个审计项目都必须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所有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行为在审计业务会议上都要公开接受全部与会者的辩论与质证,进一步构建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审计权力”运行体系,为审计机关良性运行注入了一剂防腐“免疫”针。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驻在纪检组结合审计履职特征,抓好审前、审中、审后几个节点,深化对审计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廉政纪律和工作作风检查。抓早抓小治在平时,常态监督持之以恒。同时强化责任追究。通过细化落实两个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追究。审计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对不认真履职的审计人员,要进行问责,对跑风漏气、以审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查处。通过实施审计现场监督和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审计人员严守纪律、切实履职,杜绝“雁过拔毛”式腐败的发生,充分发挥审计“反腐利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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