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春秋战国出土文物中的乐舞文化|试析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论文

更新时间:2019-09-11 来源:发展战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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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货运费险的界定

  退货运费险是华泰保险公司和淘宝网这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推出的新兴保险形式,于2010年11月9日出现在淘宝网进行销售,目前存在于淘宝网和天猫商城。退货运费险指在买卖双方产生退货请求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保险的服务。即退货运费险是以购物退货所发生的运费为保险标的,将风险定位在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需求而进行退货所产生的风险。当发生买家退货时,保险人要向受益人支付以所实际产生运费为最高保险金额的赔付。

  退货运费险一经推出就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在经过淘宝“双十一”和“双十二”等精心策划的购物活动后,退货运费险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由华泰保险公司在淘宝上承保的退货运费险“双十一”当天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元,公司的保费收入较往常提升60%以上。这款新型保险的销售只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分为卖家退货运费险和买家退货运费险。两者使用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费率以及计费方式都有很大区别。

  二、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中的费用问题

  (一)卖方退货运费险费用问题

  “退货运费险”规定只有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并交纳保证金的卖家才能参保。按照保险公司与卖家的投保协议,卖家支付的保费要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其中最高可投1.25元,获得保额25元。在卖方退货运费险中,保险费率与卖方的退货率直接挂钩,例如,一个卖家一个月销售1000笔订单,退货率在300,相应保险费率为每笔订单0. 55元,卖家购买退货运费险需要花费550元。而如果卖家不购买退货运费险,则需要单笔支付运费12元来计算的话,需要支付360元的运费。这就存在着一个低退货率卖家保险费率过高的问题。退货率低的卖家购买退货运费险实际处于亏损的状态。

  其次,退货运费险是以单笔订单进行计算的,如果在消费者未使用购物车的情况下进行购物,多个商品的单个拍买,被视作多个订单计收保费,加大了卖家的支出。卖家退运费险的这些规定,容易引发投保人的逆选择,即退货率高的卖家才会倾向于购买卖家退货运费险,如果不能即时纠正,将不利于卖家退货运费险的长久发展。

  卖家退货运费险还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造成恶性循环。根据退货运费险的规定,退货运费险只针对退货行为,不承担换货行为的风险。许多换货可以解决的问题,消费者会选择先退货,再重新下单的方式来代替换货。这样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也提高了卖家的退货率。而卖家退货运费险的费用是根据退货率计算的,其购买退货运费险的费率也会相应提高。同时,如果卖家退货率高,会被淘宝搜索规则降权,降低宝贝展示率。

  (二)买方退运费险费用问题

  退货运费险从推出即受到广大买家的大力支持,在卖家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且卖家没有投保退货运费险,买家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按照自动生成的保费选择是否投保,赔付金额以两地之间最低首重价格为准。

  笔者在购物时发现,买方退货运费险已经悄然涨价,已经不是最初统一收取的几角钱。例如购买一双女士单鞋,原来只需要支付0. 5元的保费,如今却要支付2.4元。而笔者更换账户进行购买,仍然只需要支付0.5元的保费。这种区别对待的保费缴纳方式,是2012年8月23日开始实施的。原来的买方退货运费险,保费金额是按照赔付金额的5%收取,如果赔付金额为10元,则收取0.5元的保险费用,最高可以投保1.25元获保金额为25元。而更改后的保费收取标准则调整为根据理赔成功次数/投保成功次数得出的出险率,收取相应的投保费用。淘宝网公布了一份运费险的出险率与理赔金额的对照表。根据对照表可以看出,如果出险率低于或等于5%、理赔金额在5-25元的情况下,其保费是0.5元-2元,基本上和原来的情况持平。如果出险率高于500,低于600,保费则上涨至0.6元/笔。依此类推,如果买家的出险率达到了29%或者是3000,其理赔金额同样是在5元到25元,其保费将大幅上涨至2.9-11.5元。即理赔金额没有变化,但保费却大幅度上涨。华泰保险公司2012年8月实行的保险费用即是根据买家从2012年5月至8月的历史赔付情况,针对单个会员的出险率(理赔成功次数/投保成功次数)来调整保费的。同时规定,如果买家从5月到8月期间,运费险(含卖家提供的运费险)的赔付率超过3000,买家将在3个月之内不能购买运费险,但卖家为买家提供的运费险仍然有效。

  三、退货运费险费用问题的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所谓射幸,是指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于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加以确定。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因此,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最终是否必须履行或者如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是不确定的。退货运费险是新兴的保险形式,退货运费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遵循保险合同的规定,同时也具有射幸合同特征。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购买物品,因为没有实物进行参照,难免会有不合适的情况发生,退换货在所难免。华泰保险公司根据买家的退货历史记录,增加买方保险费用的行为从根本上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违背了公平原则。退货运费险的偶然性,体现在只有买方收到货之后才知道商品是否合适,需不需要退换货等。而华泰保险公司根据买方的退货历史即对其做出增加保费的行为,没有将所有的消费者公平对待。对于买方而言,购买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退货,当买到不合格不适合的物品时,退换货是必经程序。增加保费的行为,与淘宝网提倡的七天无条件退货也是不相符合的。华泰保险公司规定,退货运费险如果出险率高于30%的话,买家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购买运费险。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盈利是其首要目标,根据风险选择将一些客户排除在外,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可以购买退货运费险的买家收取费用,应该首先体现公平原则,即开始应该对所有消费者收取同样的费用,然后根据买家的退货率对保费进行调整,可以参照机动车保险的规定,对退货率低的卖家和买家再次购买退货运费险时按相应程度降低保费。

  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收取对于保险种类开发、保险风险调控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退货运费险的保费费率与计费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缺乏相应的精算基础。在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后悔权”首次写入草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后悔权”写入法律,必会导致退货运费险的使用和推广。更加要求退货运费险合法、合理,能够持续恒久的发展。保险企业应该主动完善精算基础,在公平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积极避免不合理的保险费率对新兴保险种类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消费者的逆向性选择。同时,作为退货运费险实施最大受益方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该发挥其平台资源优势,积极调解,多方推动和鼓励退货运费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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