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的论文_关于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研究

更新时间:2020-03-22 来源:电子商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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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也日渐成为人们购物方式必选之一。下面是CN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也日渐成为人们购物方式必选之一。越来越多的电商加入网络交易行业使竞争越发激烈,部分急功近利的电商们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选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因此大量的假货被生产并涌入网络交易市场。中国的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京东、天猫等购物网站已加入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打假行动中,在电商的配合下,行政机关在打击网络交易假冒伪劣商品上获得较大成功。本文以阿里巴巴的打假平台治理团队为例,结合该平台打假现状及平台打假的具体管理措施或手段,并将阿里巴巴这一类的电商平台实施该治理行为创新的定义为准行政执法研究,最后简要论述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规制

一、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内涵分析

作者提出的这种新概念,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文开篇必须要简要解释一下何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此层层剖析,以供大家理解。第一,何为电商?所谓电商,即是业内人士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简称。电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由最初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的狭义电商,发展为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的广义电商。而本文的电商可以理解为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的网络平台,以互联网为平台建立交易平台的电商而不是指参与到交易平台进行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何为行政执法行为?即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等主要特征。第三,何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即基于互联网的电商平台为了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筛选、核实、打击违法商家混入网络市场以破坏市场秩序,而行使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行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这种提法,是作者的一种理想构思,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对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研究。

二、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证分析

本文作者认为以阿里巴巴为例的电商的打假行为,已经具有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可以称为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电商提出的执法模式具有准行政执法模式性质首先电商具有自己的一套执法模式,即“四维打假”的执法模式:以“线上追踪、线下定位、权利人共建、24小时全年无休”的四维打假模式,全方位的致力于打假。网络交易日益发展且单靠行政机关的老式执法模式已不足以解决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新问题,上述的执法模式,为行政机关执法注入了新鲜血液,是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模式。(二)电商治理方式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方式性质电商的执法方式有: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侵权假货识别系统、信用体系数据库等等,用大数据建模的方式,全方位的掌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追踪定位以最快的方式,有效的打假,维持网络交易秩序。(三)电商设立的部门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执法部门性质电商的准行政执法也有执法部门,2005年,阿里巴巴组建了安全部,负责建立全面账户安全、信息保护、反欺诈等管理机制,利用大数据构建强大的实时风险防御能力。2005年12月,建立了平台治理部,负责电商平台的规则的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假、信用炒作等事宜。(四)电商有专业的准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阿里巴巴专门成立了一支总数超过7000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团队,每天在网上巡逻举报侵权假冒商品。且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专门开展线下打假工作,该队员主要负责线下调查取证及基于大数据对风险进行实时防控、挖掘售假制假团伙。(五)电商采用的治理手段具有准行政执法的执法手段性质首先,电商运用卖方实名审核准入制度;其次,采用违规卖方平台服务制约的方式,打击违规卖方;再次,采用违规卖家侵权行为制约以期惩罚违规卖家;另外,还采用违规卖方信用评级制约的手段,根据信用评级上调或下调违规卖家的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电商的准行政执法已具备基本构成要件,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是一种不够成熟的准行政执法行为。

三、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面临的挑战

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律上还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具体来讲,电商的准执法行为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权责界限不清目前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来源主要是政府提倡下的社会共治理论,阿里巴巴这类的电商平台自主兴起的打假,自己规定的处罚规则和准入制度等。而这种授权方式无法明确的显示电商的权利从何处来,由谁来授权?到底拥有什么权利?以及滥用权利、越权行为或者不作为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程序上的约束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每一个合法行政行为,根据法定的行政程序执行的。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什么步骤来执行,有没有先后顺序限制,有没有时效的限制等等都没明确规定。程序是限权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控制权力寻租的途径,故程序的缺失是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挑战。

(三)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力运行缺乏科学性中国工商总局对电商打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所以,对于电商来讲此权力运行具有高度的自发性,加之电商没有行政机关的权利,顶多就算是具有行政机关地位的一个组织。企业和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的运行模式,对于这种准行政执法行为,电商无法准确拿捏这个尺度,可能会拿着这种权力进行权力寻租而违背赋予电商这种权力的初衷,权力滥用的杀伤力很大,所以必须要对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力运行进行科学的规制。

(四)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救济途径目前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还没有被大家所公认,但作者把它定义为准行政执法行为,也是希望能被大家所认可。不管如何,电商现在的这种行为缺乏制度上的规范,从权责明晰到权力运行,进而到救济途径没有一套完整的支撑其正常有序的行使,对于电商在行使准行政执法行为时的违法行为或者是行使准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时候,该由谁来管?怎么管?必须要对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约束,以防电商的权力滥用或是相对人无处伸冤的尴尬境地发生。综上所述,将电商的准行政执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使电商在行使该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理可诉的任务急需解决。

四、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础之上,电商的准行政执法行为需入法典以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建立“权利清单”,以明晰权责;构建运行机制,以科学执法;完善运行规则,以有法可依;明确救济途径,以有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完善准行政执法体系。

(一)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电商平台,譬如阿里巴巴这样的网络平台。另外,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对人是基于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商家,如淘宝店主。那么,作为电商准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其权力的来源,作者将其设定为行政委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个组织的阿里巴巴集团,完全可以成为行政被委托组织,所以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电商准行政执法行为的运行机制1.准行政许可———实名认证审核准入制度要想成为电商平台的卖家,首先应该在电商平台处登记备案。具体操作是:卖家绑定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后,电商平台会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中心及绑定银行卡进一步验证,同时进行刷脸等实人认证,确保申请开店的人和证件照片一致。另外,对于已存在卖家,一旦发现有售假嫌疑,立即启动身份确认程序,对其真实身份和开店资质进行严格复审。2.准行政处罚———关闭违规卖家网店及其他违规处罚根据天猫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出售假冒商品,每次扣四十八分。”简单来说,商家被证实有任何售假行为,都会被直接清退出天猫平台。这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另外,还采取动态账期冻结与极速退款的处罚方式。3.准行政公开———信用评级公示制度每一个卖家的网店都会有自己的信用评级公示,买家进入网店的时候就可以看到信用评级,并可以根据其评级的高低看出该店的信用度如何,从而进行适度的选择。4.准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对于电商的这种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加以克制,不然难免会引起权力的滥用现象发生。对于打假这件事,电商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委托人进行准行政执法行为,在行使准行政执法行为之时,若卖家认为其准行政执法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异议,若委托机关作出决定仍让相对人不满意,则以委托机关为被申请复议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而进入正常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本文作者大胆尝试将电商的这种自发的规制电商平台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创新的总结为是一种准行政执法行为。从剖析电商的打假管理模式及手段等为出发点,寻找出与行政执法行为类似之处,并总结出准行政执法的概念,以此为比照,从而来验证作者的这种尝试是符合逻辑的,并且也是一种可取办法。在网络发展如此迅速的当下,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越发猖狂,迫于时代的变迁、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打假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否也应该尝试着创新?我想,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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