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新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浅析新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0-09-14 来源:成本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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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农业保险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利益,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5 年4 月1 日起施行新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一节投保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 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完整、准确。第二节承保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 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

  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 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 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 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 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第三节核保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确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 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 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第四节收费出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 以便协调结算财政补贴资金。第三章理赔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以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第一节报案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受理, 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的, 保险公司应引导或协助农户报案。对于超出报案时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接到报案后, 应及时生成报案号记录和分派查勘任务, 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查勘定损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 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 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 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发生养殖业事故, 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备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 出险标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销。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查勘影像应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损标的特征、规模或损失程度,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档案。

  第十七条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注明查勘时间和地点,并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应根据现场查勘的原始记录缮制, 原始记录应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 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 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 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拒赔通知书等理赔材料应上传业务系统管理。第三节立案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及时立案。报案后超过10 日尚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强制自动立案。保险公司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 并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及时调整估损金额。第四节理赔公示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保险公司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 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 保险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据实调整,并将结果反馈。第五节核赔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赔管理,合理设置核赔权限。原则上,权限应集中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材料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 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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