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解读

更新时间:2020-10-13 来源:管理体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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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解读

  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

  目前,我们国家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较多。在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在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还有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力量。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散在多个机关中,多头负责,资源分散,难以形成高效的反腐败力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整合这些反腐败资源,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这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一个标志性的载体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以监察委员会是在保留原有的行政监察部门和预防腐败职能的基础上,整合承接了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构建起了一个独立和集中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的国家统一的反腐败机构。这个机构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所以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统一反腐败机构。

  第二,实现监察的全覆盖。

  这个全覆盖就是要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我们高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一般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一些工作人员,实际意义上也在行使一部分公权力,就像公立高校、公立医院的从业者,行使的职能、履行的职责也涉及公务,是广义上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以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把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的对象范围,实行监察的全覆盖。

  第三,要建立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

  因为我们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就把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以及机构、人员,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样监察委员会就享有了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为了确保国家监察机关发挥反腐败的功能,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一系列的监察手段。比如说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和留置。

  第四,要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国家监察委员会虽然是一个新设的国家机关,但是它行使的监察权,也是有法定权限范围和界限的,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监督来自于哪些方面呢?要接受党的监督,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因为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所以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前一段时间,北京、山西、浙江在省市一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整个过程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是有监督职权的。

  为什么要改?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11月7日播发的新华社通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委”是什么?

  “监察委”的实质是什么?根据11月25日播发的新华社通稿: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谁组成,实质上是讲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决定》说: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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