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试题]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论文

更新时间:2021-02-28 来源:刑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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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刑法学在如今的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各国犯罪之间的联系有了一定法律规范的体现。在国际刑法学中,案例引渡是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对国际刑法作用的一个具体表现。如今,案犯引渡越来越普遍,从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逃罪问题。而各国需要做的,就是完善国际刑法的条例,对跨过罪犯进行公正的判决。

  国际刑法,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禁止性的规则和一些特有的刑事制裁。“国际刑法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以国际社会现存的关于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条约、惯例、原则;所要强调的是刑法的国际性特征。”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引渡有以下几个原则:⑴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被引渡者所犯下的行为必须被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构成犯罪,才可以进行引渡。⑵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说同一被引渡人不得就同一个罪行接受两处处罚。⑶特定主义原则。是指犯罪人被请求国引渡回国后,只能被引渡请求的罪名来进行追诉和判决。⑷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依照本国管辖原则,也应本国处理,不可引渡。⑸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的对象局限于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刑在逃而被请求引渡的个人。因此不包括政治犯。

  我国也形成了自己的引渡制度,并制定了《引渡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可引渡之罪的范围,包括引渡罪行的刑期条件、应当拒绝引渡的罪行、可以拒绝引渡的罪行这几方面的具体内容。另外,对引渡的程序也做了一定的介绍。引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引渡的要求,不可对不能引渡的对象进行引渡。其次,在对引渡请求审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对待。我国规定了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这两个程序。在引渡时进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引渡拘留、引渡逮捕等。

  我国的引渡法看似完善,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绝对不可引渡本国公民原则

  引渡体现了国际刑法中的主权问题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然而,它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不可引渡本国公民,如果某一国规定可以引渡本国公民,与我国合作时,我国也需要就着互惠原则同意引渡本国公民,而此时与我国的引渡法出现了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可以将本国国民不引渡这一规定从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的规定)中调到第9条(”可以“拒绝引渡的规定)中,即将本国国民不引渡从绝对主义转为相对主义。” 这是一个相对全面的解决方法。其实,绝对不引渡本国公民的原则是我国引渡制度过分专注政治性的立法倾向的体现。为了体现引渡制度的司法性,改变不可引渡本国公民的绝对性必然要发生改变。

  (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我国引渡法中没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简单地来说,就是对犯罪人处于某些原因可以不引渡,但对其进行起诉。这样既可以维护某些特殊利益,又可以保证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双方都得到较为公平的对待。因此,我国在这方面也可以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引渡法。

  (三)简易引渡的规定

  简易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处罚时所进行的引渡。 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一引渡方式的存在。这也就体现的我国引渡法在立法上的不足。

  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存在着不断有罪犯潜逃国外寻求避难的现象,政府应该对历来的引渡机制反思了。就赖昌星一案,最终以引渡回国为结局。然而,赖昌星居然在外逃亡十几年,十几年后才被引渡回国,这十几年中他都顺利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究竟是什么成为了引渡上的漏洞,让罪犯以逃亡国外来躲避本国制裁?赖昌星,曾居于加拿大温哥华十年,在十年内多次申请加拿大的难民,但经司法审核后都未通过难民申请标准。于2011年,他从温哥华国际机场遣返回北京,后被判无期徒刑。再这12 年中,赖昌星巧妙地利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成功地一次又一次拖延了归国的时间。

  这其中,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其一,我国和加拿大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就算是签订了引渡协议,由于我国有死刑制度,按照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原则,赖昌星也不能回国。因此在赖昌星的案件上,我国只能启动非法移民遣返程序来促使赖昌星回国,而赖昌星利用加拿大的政府在遣返程序上的复杂,一直高薪聘请律师上诉,来采取对抗移民局遣返决定的行动。这里,也就存在着我国引渡机制的两个问题。首先,如果我国与罪犯逃离的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是否就存在不能引渡的局限?如果这成立,那么罪犯只要巧妙地选择逃亡到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就可以躲避我国的法律制裁。其次,我国是有死刑刑罚制度的国家,而引渡条约规定,不能向有死刑的国家进行引渡,那么只要是犯下死刑的罪犯逃亡去国外,就可以不引渡回国,这是不是也存在罪犯逃脱刑事责任的漏洞?而赖昌星以我国的人权状况、死刑等为借口来对抗移民局的遣返决定,多次使加拿大的联邦法庭裁定暂缓执行赖昌星的遣返。最后,我国外交部以不判其死刑的承诺为条件,让赖昌星从此失去了规避遣返的一个重要理由。然而,这样的退让让我们又不得不怀疑司法制度,这样的罪犯都可以以这种方式相对减轻罪刑,那么引渡制度中的这个弊端是否成了阻碍司法公正的程序?这,值得我国深思,并有望及时找出弥补这一漏洞的措施。

  其实,大可以从引渡犯人的身上采取放松,这样一来既可以降低外逃犯人在外申请避难,从而躲过中国司法制裁的可能性,又可以向某些以中国死刑为借口说事的西方媒体表示坚决的态度。

  国际刑法学上的案犯引渡,目前为止仍存在一些漏洞。想要完善好我国的引渡制度,必须将这些漏洞都弥补好。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也将继续探索国际刑法学,当然案犯引渡也是值得继续探究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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