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_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更新时间:2021-06-21 来源:民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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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我们赶紧看看吧,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非法行医罪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2016年12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在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让我们先看看新旧“非法行医罪”的对比:

  旧版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新版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明确删除了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

  根据此次修订: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从5条减到4条,减的是文字,加的是自由!

  这意味着执业医生在家开工作室、或租房开诊所行医都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将会有更多医生合理合法、光明正大的自由执业!

  这意味着今后,个人主要是执业医师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的,实际主要是指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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