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公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批判论文

更新时间:2021-07-01 来源:马克思主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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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因公式”具有深刻的内涵和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被奉为圭臬,存在滥用的现象,产生了消极的后果。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对“梅因公式”进行批判,并对其进行改造更新,显得十分必要。

  一、梅因公式的法学内涵

  一百多年前梅因在其不朽名作《古代法》中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7页。]。梅因公式包罗万象,在历史、文化、人类学等领域都具有极强的解释力。此外,梅因公式经过后世法学家的继承和扩展,在法学领域也获得了特殊而深刻的内涵。

  第一,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结构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分,始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他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是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而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益关系的总和。

  第二,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性质上的平等社会取代身份社会。古代社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之间,都是凭借等级身份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在契约社会,首先就是以个体之间的平等交换为预设条件的。

  第三,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转向法治。作为社会经济财富流转的依托的契约,如果交由个人专制,则社会财富可能全部流入个人私欲的漩涡。只有依靠没有感情没有私欲的法律对契约进行规范调整,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和合理配置。

  二、梅因公式在中国的滥用

  在问世这一百多年中,梅因公式成了社会科学领域颠扑不破的定律,我国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梅因公式进行宣传、赞扬、扩充、论证。尤其是在法学领域,身份一词成为法学领域的耻辱之词,法学学者对其退避三舍。契约成为法学领域的宠儿,法学学者在论述中首先对身份制度百般鞭挞,然后对契约制度赞扬有加。可见,梅因公式在中国的已经被无休止地滥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发展史上,把身份到契约的变化看作是法律发展的唯一轨迹,并且是一个有终点的轨迹。然而法律的发展轨迹并不是唯一的,并且在国家消亡之前这条轨迹是不会有终点的。况且,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无法全部概括我国法律发展的过程。

  在法律思想上,把对身份理解呈现单一化,忽视现代社会中身份对法律的影响。梅因公式中的身份具有其特定的单一含义,是指古代法律(封建制和奴隶制法律)中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的人生依附关系。这种身份具有稳定性和终身性的特点。然而在在现代社会中,身份已经超越了梅因公式中的单一含义,而成为一种综合的社会交往名片,子女身份、父母身份、农民身份、工人身份、公务员身份、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身份实际上就是个人的角色,而不同的角色需要遵守不同的规则,这种规则上升到国家层面即成为了法律,所以现代社会中身份决定法律。而梅因公式所描述的古代社会,其实是由法律决定身份。

  在民法研究上,契约地位被神化,出现了静态财产所有权保护边缘化的畸形现状。这典型表现为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笔者认为,纯粹为了让契约有效、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就要牺牲无辜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于情于理都过不去。即使是主张契约优先的学者恐怕也无法说出静态财产安全和动态交易安全究竟谁更重要。

  三、梅因公式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面对梅因公式在我国出现的种种被滥用和曲解的现状,笔者认为运用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常青树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来进行批判和改造,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学方法论并不是拉伦茨笔下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之法,也不是我们顾名思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更不是国内学者片面理解的司法裁判之法,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

  第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世界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静止只是运动的特殊状态,静止是相对的。具体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要求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停滞于某个阶段,法律需要具有稳定性以便人们对未来行为进行预测,但是这种稳定性并不等于绝对不变,僵硬的法律必然成为死法,所以法律应当在稳定中保持适应社会变迁的弹性。梅因公式指导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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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社会运动止于契约,作为社会调控方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以契约法为最高层次。这忽视了社会发展规律,因为社会发展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不可能在契约阶段宣告结束。现代社会中,身份并没有消失,而是褪去了落后的奴役与被奴役的人身控制色彩,逐步由等级维系之标尺转变为矫正正义的工具,现代法律中应当有身份存在的空间,消费者身份、劳动者身份等群体性的身份,都是以契约为中介建立起来的,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契约并不是目的,相反,身份才是契约的目的。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还认为,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的合理性都以时代为依托,具有相对性和时代性。梅因站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地上,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发展规律的概括,个人从封建领主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在契约自由的保护下自由发展。但是这一公式并不是社会和法律发展的终极真理,而仅仅是人类在探索社会和法律发展的绝对真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梅因公式已经失去其原有的解释力,在社会主义中国,梅因公式也因为其诞生的时代与中国格格不入而丧失其真理性。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法律的时空性,法律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具有不同的特征。有学者把我国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解释为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这是忽视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特殊性的表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改变的是垂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是这种隶属关系并不同于梅因公式中的身份,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国家适度的宏观调控,这与梅因公式所倡导的政府无为主义泾渭分明。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指导之下的“新梅因公式”

  (一)新梅因公式的内容

  虽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检讨下,梅因公式在现代中国的神话地位已然被动摇,但是全盘否定和盲目继受一样非明智之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指导之下,尊重我国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我国法律发展轨迹,结合我国法治实践,对梅因公式进行更新改造,梅因公式依然可以旧瓶装新酒,延续其在一百多年前的活力。因此笔者认为: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发展,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以契约为中介,转化为新的身份的过程,即新梅因公式。具体而言,这一公式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契约不再是社会发展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2)新的身份也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而是一个暂时性的节点。

  (3)身份与契约已经相互交融,部分先后与轻重。要坚持契约下的身份与身份上的契约的结合。

  (二)新梅因公式的意义

  (1)新梅因公式明确了现代社会中契约和身份的关系。克服了将契约和身份对立起来的片面观点。

  (2)新梅因公式是一个动态公式,可以随着社会发展随时更新,不会出现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

  (3)新梅因公式是马克思足以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同历史发展规律结合而成的公式,具有极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五、余论

  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作为指导工具对梅因公式进行更新和改造仅仅是笔者思索下的一种尝试,当然无法避免论据不足以及缺少实践理性等缺陷,但是这种缺陷可以在实践中不断被克服,况且相比于梅因公式目前恶性发展的现状,“摸着石头过河”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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