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更新时间:2021-08-11 来源:行政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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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会计法律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198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1999年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4、《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颁布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分法律。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

  5、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我国当前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两部。1990年12月31日颁布《总会计师条例》,特别规定了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2000年6月21日颁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7、会计部门规章有:(档案、表彰的办法不是规章,其余的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8、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9、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

  10、会计行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职能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和会计监督检查。

  1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控制规范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

  1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进行审计。

  13、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条件:有3名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4、我国阶梯式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15、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大纲;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工作的开展。

  16、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8、中国会计学会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19、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有单位负责。

  20、会计核算的基础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对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资料也应当符合规定。

  21、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于金额有错的只得重开不得更正。

  23、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分类归集、全面反映、编报依据、检查依据)对会计凭证的数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依据。

  24、对账包括:账证、账实、账账和账表核对。

  2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需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不得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报表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个月内申报。

  26、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保管期满未结清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未完结及正在建设项目未完工的不得销毁。未结清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未完结的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其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27、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待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8、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要求:(四个应当明确)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是基本要求)、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应当明确;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并对违法的事项有权拒绝办法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账实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0、政府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政府监督的对象是对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3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32、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注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相对独立、注会完全独立)、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自行组织、注会受托审计)、职责不同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对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注会对外,具有鉴证作用)。注会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33、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审查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其他审计业务。此外还可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4、设置会计机构的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6、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37、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8、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9、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40、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其他会计业务。

  41、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应当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要及时更正和补充。

  42、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43、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44、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报名条件: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5、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6、会计从业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包括:上岗注册登记(90)、离岗备案(6个月)、调转登记(90)和变更登记。

  4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形式包括接爱培训和自学,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4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49、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5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中级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5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是:高级会计实务。

  5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根据单位的需要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要有计划地轮岗;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53、会计机构管理会计档案的岗位是会计岗位;档案机构管理会计档案的岗位不是会计岗位;医院的门诊、住院、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不是会计岗位;审计不是会计岗位。

  5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准备:已受理的业务应填制完毕会计凭证;尚未登记账目的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5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6、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7、移交事宜: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存档各一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58、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59、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不设账、私设账、未按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不按规定登记账簿、随意改变会计方法、编制两套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使用文字和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未建立内部制度、任用人员不合法。

  60、违反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单位3千-5万,对责任人2千-2万)、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61、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通报、罚款(对单位5千-10万,对责任人3千-5万)、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62、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5千-5万)、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6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4、打击报复的方式: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

  65、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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