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评估的规章制度_关于老年人受骗现象的法律援助状况探讨论文

更新时间:2019-08-02 来源:规章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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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情况介绍

  (一)老年人及其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主要选取西安市C 区以及Y 区随机抽取100 位老人作为样本对象,以60 岁为划分标准,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进行调查。调查选取样本100 份,共收回有效问卷60 份,有效回收率达到60%,调查对象中年龄最小者为50 岁,最大为者85 岁。

  (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指由政府下设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一些公益的援助律师,旨在无偿为那些经济支付困难以及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中的法律援助主要从宏观角度来谈,泛指一种社会公益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法律援助,是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三)受骗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的所有60 份问卷中,有38 人购买保健品,占总体的63.3%,在这38 人中,亲自遇到过保健品消费上当的有15人,占总体的39.5%,听说过保健品消费上当但未亲自遇到过的有23 人,占总体的60.5%。不难看出: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保健意识逐渐增强,大多数老年人会选择购买保健品。其次,保健品消费上当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亲自遇到过保健品消费上当的老年人只占购买保健品人数的39.5%,属于小部分,但是听说过保健品消费上当但未亲自遇到过的却占购买保健品人数的60.5%,说明保健品消费上当情况比较常见。而在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中,亲身遇到过被骗的占绝大多数,其中女性受骗人数远远高于男性受骗人数,年龄在60-70 之间的受骗人数也高于其他年龄段的受骗人数。

  (四)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

  1.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现状:我国于1994 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于1996 年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论述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2003 年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相关法律援助的活动准则。此后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法援律师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而这一切暗示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基本实现了初步形成,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司法保障作用。

  2.受骗者的寻求状况:表一为遇到保健品上当情形解决途径频次统计表,在全部的60 位受访者中,存在3 个缺失值,有效值为57,在这57 人中,遇到保健品上当情形后选择自行解决,前去购买处讨要说法的有12人,占总体的20%,选择向子女求助的有12 人,占总体的20%,选择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有5 人,占总体的8.3%,而选择忍气吞声,全当吃亏的有23 人,占总体的38.3%,选择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有5 人,占总体的8.3%。可以看出,老年人在上当受骗后一般很少去向法律援助进行求助,选择“忍气吞声、全当吃亏”或是“向子女求助”,究其原因是因为对法律援助不知道或是不了解,在总体60 位老年人中,有7 位曾接受过法律援助,认为“法律援助有效帮助其解决问题”的有4 人。在对法律援助实施后的评价中,有1 人表示很不满意,1 人表示不太满意,3人认为一般,2 人表示比较满意。不难看出,法律援助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大,较少的为老人们所知道,加上他们法律意识薄弱,在遇到上当后较少会去向法律援助进行求助,仅有一少部分老人知道法律援助的流程、申请事项等。表二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存在问题集合变量频数分析表,通过该表可以看出,在60 名受访者中,存在2 个缺失值,有58 名受访者对于当地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132 次选择,其中认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宣传不足”和“维权程序过于繁琐”的人数最多,分别占基于选择次数的27.3%和22.7%,其次是认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服务热情不高、积极性低”,占16.7%。可以看出在基于有效回答的受访者中,大部分人认为法律援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宣传不足;少数知道法律援助的老年人表示法律援助的维权程序过于繁琐,太过复杂,这也是他们在上当受骗后即使知道如何维权也选择放弃维护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原因剖析

  (一)从老年人自身角度

  1.社会认知层面:认知是指将知觉到的信息进行组合、形成判断、推理分析的深层加工过程。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防范意识不强,辨识能力弱。通过调查可以看出,老年人大多还是通过传统途径如看电视听广播等方式了解保健品,并且信息在老年人之间“复制式”的传播也相当明显,这就存在他们所得信息滞后、不真实的可能性,加上其辨别能力下降,易上当被骗。

  (2)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薄弱。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当其相关利益受损时,往往出于“不知道向谁求助”、“自己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甚至还有的老人存在“维权太麻烦,整个过程耗费时间过长”以及“法律维权也不能解决”等想法从而迫使自己放弃维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社会心理——从众心理:在此次调查中通过对个别受访者进行深入访谈后,我了解到大部分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上当受骗是由于推销人员的推销。“其实本来不想买的,但是一起去上课的人大家都买了,加上他们推销的不错,我也就跟着买了”一位L 姓老人告诉我,“等回到家后服用就没啥效果了,也不知道为啥,在现场人家当场试验血压立马就降下来了??”不难看出,不良商家和个人正是利用了老人们的从众心理,将他们统一聚集在一起,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加上他们打着“为老年人着想,替老年人省钱、多买多送”的旗号,一些老人迫于这种群体纷纷购买保健品的压力,自然而然的也会不由自主的选择购买保健品。

  (二)从法律援助实施角度

  1.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发现,部分老人对法律援助相关制度的认识较为模糊,认为其存在是可有可无的,他们不相信法援机构,认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花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帮助的,或是即使得到了援助也只是形式上的,并不能真正很好的解决问题。

  2.门槛过高,覆盖面还不够大:我国目前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列的13类,适用范围些许有些狭窄,很难适应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并且也未曾对出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

  3.形式和方式过少:现阶段总体来说,建立了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层面,援助的方式少,形式较为单一。

  4.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热情不高,积极性低:在调查中发现,接受过法律援助的老人对为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评价普遍不高,除了敷衍了事,更多的则是以“不属于自己所管,工作人员不在”为借口让前去求助的老人频频“碰钉”。

  三、解决措施

  (一)构建老年人受骗维权绿色通道,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对此,相关的法律工作部门应该针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正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老年人受骗情况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加快老年人维权体系的建设。

  (二)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当前弱势群体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其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不仅需要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宣传,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简化维权途径“受害人在公安局、法院的奔波过程中都碰到了不大不小的钉子。制造困难的方式是多样的,有的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而拒绝给予帮助;或是以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为由,频繁让当事人因程序问题来回奔波,使其筋疲力尽而放弃;不言而喻,也有更为极端的无理由直接拒绝。”

  (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推进实施便捷化凭借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将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逐步拓宽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的覆盖面。此外,政府应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对于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给予鼓励和支持,使得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接受法律援助,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奖励机制与服务监督机制“律师和法律援助者由于缺乏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后的奖励机制,是造成弱势群体诉讼现状不良的重要原因。”对此可以尝试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多方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奖励机制,以更好的提高期服务热情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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