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_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14 来源:党委党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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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一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身份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更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校党费收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时间

  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各党委(党总支)全额上缴本季度党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全额上缴每半年的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二、严格党费收缴基数

  1.按照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也就是学校教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的前四项。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各党支部及时核算党员党费交纳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三、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1.党费收缴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得由财务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宣传、督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如实填写《党费缴款薄》。党费收缴手续要完备,做到账款相符,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每半年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公示。

  3.6月20日前,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缴费标准交纳20XX年1月至6月的党费。

  XXX学院党费收缴专用账户

  开户行:工行XXXX支行

  户 名:中共XXX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帐 号: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中共XXX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XX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二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增强党员意识的基本体现。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5〕40号)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现对局党员交纳党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带头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每月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并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

  二、党员每月20日前上交当月党费,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支部党员缴纳党费上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及时公示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费交纳情况。出差、学习、培训及参加住村工作的党员党费仍在原党支部交纳。

  三、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必须主动、按时、足额,不得请人代缴、财务人员代扣、年终一次性补交党费。

  四、计入党费收缴基数项目为职务(技术等级)、级别(岗位)工资、地方津贴补贴3项。在职党员按照3000元以下0.5%的比例、3000元-5000元1%的比例、5000元-10000元1.5%的比例、10000元以上2%的比例进行交纳党费,确保足额缴纳。离退休党员按照5000元以下0.5%的比例、5000元以上1%的比例进行交纳。

  五、机关党委将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机关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由各单位自行核算,局机关党委进行抽查。

  六、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由支部书记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七、每半年机关党委对各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公示。

  自治区XXX局机关党委

  20XX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三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党费收缴标准,保证各党(工)委指导党支部、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及济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其中,企业人员“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一条执行。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收缴办法

  1、各支部按月收缴党费。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25日之前,以党(工)委为单位将本季度所收党费缴至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携带“现金存款单”或“汇款凭证”等到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开据收据。

  2、党费账户名称“中国共产党曲阜市委员会组织部”,账户号:15-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阜市支行。

  各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指导各党支部按月收缴党费。各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台账,及时、严格按照党员收入标准核算缴纳党费基数确保足额上缴。各党(工)委党费账簿要严格按照规定整理,每季度上缴市委组织部后即清零,不得留存。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各党(工)委年末上报党员人数及党费收缴台账进行核算,并定期对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XX市委组织部

  20XX年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四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我区党员交纳党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交纳时间

  每月15日(即全区统一的“党员活动日”)。如遇特殊情况,党费交纳时间随“党员活动日”相应调整。

  二、交纳比例

  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养老保险登记工作完成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其中,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有关要求

  1.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要及时在《党员证》上登记。

  2.各级党组织每季度要向上级党(工)委上缴一次党费。

  3.区委组织部、大区工委将对各地各单位党费是否按时、按比例收缴,账薄及凭证是否规范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中共XX市XX区委组织部

  20XX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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