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赔偿与补偿_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的五大亮点

更新时间:2019-10-13 来源:劳动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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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1

  主动辞职也可能获经济补偿

  案例:张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在公司工作已经6年,月薪约7000元。今年初,因在老家的母亲病危,家人立即通知其回家准备后事。尽管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但老人一天不离开人世儿女就得守候在身边,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处理好的。张某决定辞职回家。但张某明白如果自动辞职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不要又觉得可惜,而母亲的后事也正是需要钱的时候。此时,张某突然想到公司还拖欠他3个月的工资,于是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企业同意张某辞职且同意补足其所拖欠的工资,但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新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此规定一来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社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来也可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亮点2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须付补偿金

  案例:小风是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8年,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是5年,今后每年一签。第8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小风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小风的月薪只有3000多元。小风没多想,心想辞职就辞职,按照每工作1年补1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他可以领到3万多元。可没想到单位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小风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

  点评:按照目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新法实施后,情况则会发生变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像小风的情况,该单位并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小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

  亮点3

  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雇用

  案例:去年10月,小刘在某地产公司做中介一直持续到今年11月,这期间,单位迟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刘提出签合同时,单位负责人还声称:“像你这种岗位一般不签合同,要签合同你就走人。”小刘对此很气愤,但又舍不得丢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

  点评:新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对个人来说,还是要兢兢业业工作,体现价值,才能确保合同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员工犯错误,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亮点4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案例:来自河南的小陈去年10月,通过老乡在龙岗一家企业当上了包装工。刚进厂时,有关负责人告诉他,试用三个月后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为了转正,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在公司干了近1年时间,公司也没有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小王多次找过负责人,可这位负责人却说:“你现在不是有工干,有钱领吗?签了合同也不过这样。”可小陈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维持着这种现状。

  点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亮点5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小林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关内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这期间小林兢兢业业工作,就想按时转正。谁知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表示小林表现不佳,试用期将延长3个月。当时公司说给他的待遇是底薪1000元,另加补助与业绩提成,试用期考核达标后转正。然而又干了3月后,小林不仅没拿到应得的工资,还被解聘。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解释是,小林半年内连10个客户都没签到,认为他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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