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2017年案例

更新时间:2019-08-29 来源:财政政策 点击:

【www.0413xx.com--财政政策】

  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但银行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法发放贷款罪2017年案例

  案例1

  2017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忠被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东、柳州市银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树东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承揽营业网点装修和金融IT软件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及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27.4339万元(其中4000万元未遂)。另,2010年至2013年11月,刘忠担任柳州银行董事长、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避银监部门监管,采取将中美天元集团旗下公司拆分为多个单一公司的方式,超授信集中度向中美天元集团旗下的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签发贷款66笔,贷款票面金额共计95.5240亿元,敞口68.7448亿元。提请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刘忠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等形式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忠进行了最后陈述。

  刘忠的近亲属、柳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2

  违法放贷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曾是南京广发银行水西门支行行长,在明知丈夫李军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吉娟先后两次违规放贷共计1990万元,给银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2015年1月中旬,江苏某公司向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申请贷款授信,并以另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追加授信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行长的吉娟,对这笔业务特别上心,亲自找到信贷部经理朱某,让其不进行实质调查,采取出具虚假授信审查表等方式给予审查通过,并报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小企业授信部胡某审批同意,顺利为这家公司放贷1000万元。

  原来,这家申请贷款的公司的老总正是她的老公李军。同年6月,吉娟等人采取相同的手段,又一次获得银行贷款990万元。日前,吉娟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其老公李军在逃。等待他们夫妻俩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http://www.0413xx.com/biyelunwen/216742.html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