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_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03-28 来源:民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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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攻略

  一、201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的地位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一直被考生们所重视。广大考生也一直把民法的考试和复习作为自己司法考试征程的重中之重。民法是和我们日常生活最为贴近的一门部门法,本身系统就较为庞大,涵盖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法条,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数也一直稳定在90分左右,是我们通过司法考试所需要的60分的四分之一,尤其在四中全会之后,提出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让在2016年的司法考试民法考查又增加了不确定的变数。可以说,掌握了民法的知识点,拿到民法的这90分分数,对于考生而言,是意义重大的一件事情。

  二、民法的复习方法

  对比刑法的学习,民法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刑法的学习需要考生集中高度的注意力,把握刑法分则和总则之间的关系,构架起来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前后贯通的知识体系。而民法的学习需要对于民法体系下的所有部分法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也许并不像刑法那样紧密,但是每个部门法却都需要考生构建起独立的知识框架。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考查仍然以选择和卷四的主观案例分析题考查为主。这在2016年的司法考试中也不会有太多的变化。因而,在2016年司法考试的民法复习中,我们像大家推荐下列几个民法的复习方法,帮助考生们理解掌握民法知识。

  (一)以知识图的形式来理解记忆知识点

  民法的所有知识点都不是集中在一起的,各个部门法都几乎自成体系。考生如果单纯在民法的复习中,采取传统的讲义记忆的模式,可能在时间和效率上难以兼顾。在考前的复习时间中,虽然民法一般考生都会花费较多的时间,但是考虑到民法的法律条文相对也最多,知识点的理论深度也其实并不逊色于刑法、法理学,所以在时间上依然显得略微紧张。

  知识图是将民法的知识点形象化,用图形的形式将一个个的知识点贯穿起来,方便考生记忆。在很多部门法的学习中,考生都可以用这样的方法来复习。但是这样的复习方法在民法复习中尤为重要。通过一个个知识图的结构,来把民法的逻辑和体系构架起来,便于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能够准确把握住重点和自己掌握的难点。

  (二)以知识点结合真题的形式对待真题

  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真题都是前期复习和后期复习的重点。很多考生都需要在考前进行真题的系统模拟训练。但是这样的训练形式又是多样,有知识点结合真题的分类形式,也有按照司考年份的分卷形式。一般来说,无论是哪一种具体的形式,准备司法考试都是没有太大差别。但考虑到民法知识体系的庞大,采取一个分类的真题训练形式更有助于民法的复习。

  以《合同法》的复习为主,从合同法的总论到分论,结合每一个详细具体的知识点来进行真题的训练。当复习完成一个章节或者一个知识点的时候,就针对该章节和知识点的真题进行系统强化。很多考生习惯于在这个阶段不做大规模的真题训练,或者只是跟着老师上课的进度进行老师讲义上本身就有的真题的演练。这样的一个真题训练量是远远不够的。

  一般来说,考生对于真题的训练应该达到三到五年的真题量程度。但在事实中,有不少的考生都把真题的训练放在了暑期的时候,而不是在前期系统强化训练的时候。这样的安排在民法的复习上,是不合适的。民法的真题量大,而且民法的知识点稳定,考点延续性较强,有时候当年考查的不仅仅是两三年的真题,甚至还会涉及到五六年前,甚至十年前的题目。所以,民法的真题训练量一定要予以充分保障。要在保障训练量的基础上同时提高真题演练的实际复习效果,采取和知识点结合的分类训练形式也就相对适宜。

  (三)不纠结民法中出现的偏题和难题

  很多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喜欢去纠结难题、怪题。司考刑法的考查,近几年来一直都会出现一定具有理论争议的难题。尤其是在这两年来,这样的难题数量反而有增加的趋势。民法不同刑法的一点也就在此。民法近几年来,并没有太多的理论难题。即使偶尔的年份出现了难题,其本身的争议性并不影响最后的答题。比较例外的是当年的悬赏广告性质。《合同法解释(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基本界定为要约,在过去的司法考试中秉持的也是要约的观点,但在后面司法考试命题人采取了单方允诺的观点,造成了当年司法考试该题的正确率极低,引起了考生和理论界较大的争议和讨论。但这样的情况在民法的考查中并不常见,近两年民法的真题质量也相对较高,并没有理论上的争议题。比较典型的近两年来民法的错题形式一般和2013年的一道真题类似。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6题。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该题的错误在于选项中将地役权的权利人搞错,但是这样的错误并不影响到最后的答题选项。甚至不少的考生,在离开考场,查出分数后都没有发现该题的错误之处在哪儿。很多时候这样的争议错题虽然有错误,但是对于考生答题本身没有影响。

  鉴此,在民法的复习过程中,考生并不需要对于争议性较强的知识点有明确的判断立场,也不用过于纠结于那些民法上的难题,怪题。民法的考查一般不会出现偏题和怪题,理论争议性强的难题也不会多出现。所以对于考生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把民法知识点进行系统的理解和复习,掌握好基础的知识点,这就已经完成了民法复习的重点。

  (四)复习的系统性

  不少考生习惯在考前复习刑法和民法两门部门法。但是这样的安排往往导致这两门部门法的复习效果都不佳。由于民法和刑法在复习的方法和本身的逻辑要求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同时切换这样的两种思维,无疑给自己的复习计划增加了难度。我们建议,前期在复习民法的时候,要做到反复重复复习的程度。在完成了民法和刑法的前期第一轮复习之后,对民法进行系统的巩固和提升。在完成第一轮复习后,人的记忆遗忘曲线也正好是在遗忘速度最快的时候。这个时候急切的需要,考生对已经学过的知识再进行详细的巩固,以确保自己的复习效果。

  考生尤其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考查的基础并不是你已经复习了多少知识点,考查的基础而是你已经掌握了多少知识点。考生在复习一开始的时候,都会要求自己不仅要完成民法、刑法的前期复习,甚至还要完成诉讼法、行政法、理论法学的复习等等。这样的大面积复习,其实对于自己掌握和理解具体知识点来说,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帮助。所以,考生在完成了民法第一轮的复习之后,要迅速进行第二轮的系统复习。此时系统复习要建立在自己第一轮复习的基础上。针对自己在第一轮复习中生疏的,掌握的情况并不理想的知识点进行着重的复习。这样的复习效果是要远胜于忙碌的进行其他部门法复习的。

  三、司法考试民法的复习心态

  司法考试民法考查没有难点。所以对于绝大多数的考生来讲,掌握司考民法的分数并不是一件难事。考生在复习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坚信,自己的能力是达到司法考试通过要求的,自己对于民法的掌握也是充分的。在复习过程中,要养成这样强大的内心心态,同时要适时培养自己的“善良法感情”。用自己的强大心态来驾驭自己扎实的复习成果,以潇洒地的身影,迎接司法考试的考验。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备考口诀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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