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线路申请】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更新时间:2017-10-28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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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适应运输市场的变化发展,加强客运线路的管理,完善客车承包经营工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线路、期限与内容

  (一) 甲方将 至 的客运线路交由乙方承包的粤Q号客车进行专线或循环承包经营。该线路途经 ,全程xx公里,车日行程 公里。去程及回程的发车时间分别按甲方和对方站的规定执行。

  (二)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客运线路牌保证金10000元。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时,待乙方交回线路牌后,甲方如数退回乙方线路牌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期间,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缴交车辆停放费 元。

  2、国家实行费改税前,承包第一年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承包金 元/月和代收代缴费用 元/月,两项合计应上缴 元/月;国家实行费改税后,承包金和非费改税部分代收代缴费用共按 元/月缴交。

  3、国家实行费改税前,从承包第二年起每年承包金按5%递增; 国家实行费改税后,以第一年所定费改税承包金为基数每年按2.5%递增。

  4、承包金不包括车辆折旧费、承包者自负的成本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

  5、乙方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应缴的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逾期不交的,甲方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6、乙方拖欠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5000元以上,或拖欠时间达10日以上,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项为止。停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停运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客车承包合同》应缴交的款项不得冲减。

  7、乙方累积拖欠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15000元以上或拖欠车辆停放费、承包金20日以上逾期未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客运线路承包合同》,收回线路经营权和客车使用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承包期间,代收代缴费用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属国家政策性征收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应缴交的政策性费用交付甲方,由甲方进行代收代缴。

  2、乙方须缴交的代收代缴费用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税金、运管费、车辆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旅客保险费、政府临时征收的费用。在本合同期内,上述代收代缴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未按时缴交政策性规定征收的代收代缴费用,其承包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如乙方强行运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包经营的结算办法

  1、乙方当月的各种有效结算单据必须在次月5日前到甲方结算。超期不结算的,一律无效。同时,凡被甲方确认不能结算的单据,甲方一概不予结算。

  2、凡属甲方内部有效的代售客票结算单据,甲方先扣除旅客站务费,再按售票金额的7%(不含营业税)扣除客运代理费后结算给乙方;凡属有效的跨站、跨区结算单,按甲方与对方站签订的客运协议进行结算。若乙方遗失结算单据,则甲方一概不予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

  3、行包运费如属甲方站发车,则甲方税后扣除20%(含标签费 、装卸费),余下80%结算给乙方。如属外站发车的,则乙方须按外站结算规定执行。

  4、因政策性运价调整或节假日运价上浮而增加营收,甲乙双方按税后3:7的比例进行分成;春运期间加班、包车的结算及计提方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

  5、乙方承包车辆完成当天正常运行任务后,在保证行车安全和准点应班的前提下允许包车和加班,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调度签发路单,由客运部门开出包车单或售票后,方能发车。乙方加班或包车,每车次按大车150元、中巴90元加缴管理费给甲方。承包车辆未经甲方同意和调度签发路单而擅自加班或包车的,一经查获,甲方除按当时票价100%实载率没收当班次营运收入外,并每次罚款2000元。如在擅自加班或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凡因加班或包车影响次日正常运行任务的,则乙方次日应缴承包款一律不减免。

  7、承包期间,若乙方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或因机件损坏致使营运客车无法正常运行,需甲方派车接驳运送旅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接驳时,如果当班营收折算为离站实载率低于80%的,甲方按80%的实载率计收乙方接驳费;实载率高于80%时,甲方按实际发生数计收乙方接驳费。凡对方站派车接驳的,乙方必须按对方站的规定支付接驳费。

  8、乙方违法、违章、违反甲方管理以及因维修保养或自然灾害造成停驶,均不减免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客车承包合同》规定的应缴交甲方的款额。

  9、在结算过程中,若乙方有效结算单据总额在冲减各项上缴款(包括承包金、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和各项罚款以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等)后有盈余的,乙方可凭返纳单到甲方财务部门直接兑现。不足以扣减应上缴款项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现金交清。

  三、管理规定

  (一)票证及单据的管理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统一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车票、行李票及其它有价票据。若乙方违反甲方票据管理制度将车票、行李票等票据有偿或无偿转给他人使用以及使用非经甲方统一印制的票据时,一旦被查获,甲方则按税务部门关于违反票据的使用规定和《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营运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票据(含随车客票、行李票等),乙方必须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并依照规定向甲方交纳工本费。

  3、乙方领取各种票据一次每种不得超过10本,从第二次领取票据开始,乙方必须交回票据存根后,才能领取与票据存根数量相当的票据。

  4、乙方使用甲方的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乙方必须将票据存根交回甲方,并定期做好报表,送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消号。如有遗失,每本罚款10元。

  5、各种结算单据及有价票据,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自行涂改单据,则甲方一律没收其涂改的单据,并且每单给予乙方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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